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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试行)

时间:2020-09-11  来源: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后勤处    阅读:103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中心(学院)、处室: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试行)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0710










附: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管理学校各部门使用的某一类别资产的部门。

第二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五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学校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七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理由、资产明细、实施方案,并附相关文件。

第九条 学校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资产处置申请》(资产云填报,下同);

(三)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调入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资产处置申请》;

(三)学校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无偿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上级部门审批,并取得有关批复或核销文件后,与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第十三条 学校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资产处置申请》;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资产处置申请》;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经资产云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上级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报上级部门同意后方可交易。

第十八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资产结束后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 报废

第十九条 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申请资产报废,应根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资产处置申请》;

(三)固定资产清单,状况说明、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报废资产移交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实行集中处置。放射性、有毒、保密以及军用、警用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报废,依据其特点及相关规定,由学校做特别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报废资产经审批同意后,应及时与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并组织各使用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三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申请资产报损,应根据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资产处置申请》;

(三)报损价值清单,或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或学校决议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三)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第六章 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由学校自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的处置,由学校提出处置意见,经省供销社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单项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单批)等资产处置以及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由学校提出意见,经省供销社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供销社审批。

第七章 处置工作流程

第三十条 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的,先通过校内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对应的处置申请,并说明处置理由,经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依次线上审批;申请固定资产报损的,审批人必须明确的责任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资产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报损项目,资产使用部门需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进行汇总,按权限向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报告审批。

第三十一条 使用部门提出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该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详细说明理由、资产明细及实施方案等,依次经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向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报告审批。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审批通过的固定资产处置方案,通过资产云网上办理申报、审批及结果备案等;按规定权限由学校自行审批的,不再拟定处置文件,需报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的,需同步报送书面申请等纸质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资产云打印资产核销单。资产核销单按规定权限经审批部门盖章后作为调整资产和财务账目的凭证。

第八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是指学校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根据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上交省财政。

学校职工住房出售收入,按现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上交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所述内容与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产处置业务暂行规程》(浙经职院〔2017135号)同时废止。